《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政策解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工伤权益,化解各类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我省制定出台了《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湘人社规〔2024〕25 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规定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范围是哪些?
答: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办法规定为其招用的下列特定人员(以下简称“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男性不超过70 周岁、女性不超过 65 周岁(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劳动者;
(二)年满16周岁的大中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
(三)在住院医师、助理全科医生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
二、特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
答:按照属地管理和自愿参保原则,由用人单位在参保地为其招用的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习单位为其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规培单位为相应规培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后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特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缴纳超龄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其劳动报酬为缴费基数。劳动报酬低于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照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月缴费基数,劳动报酬高于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月缴费基数。
实习学生、规培人员等没有劳动报酬或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人员,按照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月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确定。
四、用人单位如何为特定人员办理参保?
答:用人单位为招用的特定人员申请参加工伤保险,应通过湖南人社一体化平台申报特定人员相关信息,在人员参保登记时选择按超龄人员、实习学生或医疗机构规培人员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实施补登记,正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予退费。
按照办法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学生,不影响其应届毕业生就业权益。
五、在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从业的特定人员如何参保?
答:特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从业的,各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为特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特定人员发生工伤,由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特定人员参保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答: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时间为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参保申请时间。信息系统内参保生效时间为湖南人社一体化平台(含单位网厅)录入参保登记信息时间,在单位网厅删除后重新申报或超过30天提交申请的,为信息系统内提交参保申请时间。
七、特定人员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八、特定人员因工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如何保障?
答:特定人员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残的特定人员在雇佣期、用工协议期、服务期、实习期、规培期或者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九、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后待遇如何保障?
答:(一)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原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继续享受原待遇,原待遇低于应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实习学生或规培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的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至男性满70周岁、女性满65周岁。
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但不超过男性满70周岁、女性满65周岁。
十、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后待遇如何保障?
答:特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用人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参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后续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超龄人员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超龄人员自愿提出解除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的10%计发。
十一、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与用人单位关系如何界定?
答:用人单位按照办法的规定为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人员被认定工伤后,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特定人员认定工伤后,参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特定人员按协议办理或协商解决。
十二、特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处理?
答:办法规定的特定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特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
特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予受理。
十三、特定人员参保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变更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或者解散、撤销、破产、终止的,特定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接续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不适用办法进行特定人员参保的情形有哪些?
答:按照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劳动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特定人员范围,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改为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
十五、我省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按照办法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