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解读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出台是湖南省社会保险领域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填补了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条例》共三十六条,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一步健全了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一、“四个明确”依法健全监管体系
明确监管主体。《条例》明确,各级政府对社保基金监管负领导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合作银行也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责任。
明确监管内容。监管范围涵盖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基金财政专户、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立、使用等情况;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情况;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明确监管方式。社会保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七项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检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资料;查询社保信息系统的用户管理、权限控制、数据管理等情况;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被监督检查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瞒报、谎报、漏报有关情况。
明确法律责任。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合作银行的罚则。
二、“四个强化”牢牢守住基金安全
强化社会保障卡管理和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卡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卡须面签激活,社会保险待遇以及补贴须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规范管理、应用与服务,推动社会保障卡在交通、旅游、文化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
强化及时止损和追回措施。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涉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且不配合调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查证核实,在查证核实期间可以暂停支付或者结算社会保险费用、待遇,并告知当事人。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也可以协商采取从当事人银行个人账户资金中抵扣等方式退回;拒不退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
强化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开全年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公示新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名单。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数据共享平台,并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数据实时共享比对、实现协同办理方面的责任,防范数据不共享带来的安全风险。
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健全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将被监管单位、个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社会信用在社会保险领域的应用,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党中央有部署、省委有要求、现实有需要、工作有基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推动形成多方齐抓共管的监督格局,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推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全过程安全规范运行;有利于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实施严格监管,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对完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社保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保障作用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