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湘西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湘西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财政金融中心:
现将《湘西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示范典型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湘西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示范典型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树立典型,营造氛围,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的带动效应,助推我州创新创业热潮,实现就业倍增效果,根据《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8〕25号)、《关于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23〕2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全面推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全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示范典型评选奖励活动。2023年至2025年,每年评选10个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个体工商示范户(含家庭农场)、10家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民营企业、10家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以下简称“310”示范项目)。
第三条“310”示范典型评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效益优先、示范带动、量化择优”的原则,从全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个体工商户(含家庭农场)、民营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中择优评选。
第四条“310”示范典型申报条件
(一)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个体工商示范户(含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的个体工商户。
2.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即申报2023年示范典型,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时间段注册登记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3.合法经营,社会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4.年平均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不包括创办人或领办人,稳定吸纳就业1人是指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或年度累计用工100个以上,下同),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较多的个体工商户优先推荐评选。
5.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6.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7.恪守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等记录。
(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民营企业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产业外),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执行。
2.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
3.合法经营,社会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4.年平均稳定吸纳就业20人以上,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比例较高或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大的企业优先推荐评选。
5.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7.恪守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费等记录。
(三)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发展潜力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2.创业时间在1年以上5年以内。
3.合法经营,社会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4.年平均稳定吸纳就业30人以上,同等条件下,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比例较高的合作社优先推荐评选。
5.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6.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依法纳税,无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逃避缴纳税款等不良失信行为记录。
7.恪守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等记录。
对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的市场主体,且带动能力强、从事的产业为当地主导产业或政府大力鼓励支持的产业,可适当放宽时间限制。
第五条 “310”示范典型评选程序(一)公开申报对符合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示范典型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对象文字推荐材料。内容包括创业就业简要事迹、亮点、效果等(1000字以内)。
2.《湘西自治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示范典型申报表》 (附件1)。
3.《湘西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示范典型推荐考评计分表》(附件2)。
4.对应每项考评指标证明材料或佐证资料。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择优推荐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报对象递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后,按照调查核实、量化打分、择优推荐的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确定推荐对象并公示。同时应与纪检监察、财政、公安等部门积极沟通衔接,建立会审机制,按部门职责对推荐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评选审核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及相关单位严格依据“310”示范典型申报奖励条件,坚持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专家,采用资料评审、项目路演和实地核查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择优评定,确定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示范典型拟表彰奖励对象。
(四)网上公示
对拟表彰奖励对象,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在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州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行文公布。
第六条 “310”示范典型奖励方式
对评定的表彰奖励对象分别授予“湘西州XX年度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个体工商示范户(家庭农场)”、“湘西州XX年度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民营企业”、“湘西州XX年度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奖牌。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典型的跟踪服务,大力宣传示范典型事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服务等政策。
第七条 “310”示范典型奖励标准
获得“湘西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个体工商示范户(家庭农场)”的奖励标准为5万元/个,获得“湘西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民营企业”和“湘西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的奖励标准均为10万元/家。
第八条“310”示范典型奖励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给奖励表彰对象。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相应奖励实施办法,开展评选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条 同一项目已被认定为省级、州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典型的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湘西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工程奖励实施试行办法》(州人社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湘西自治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示范典型申报表》
2.《湘西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310”示范典型考评计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