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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人社局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10-30
- 签署日期:2023-10-30
- 登记日期:2023-10-30
- 发文日期:2023-10-30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湘西州开展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湘西州开展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湘西高新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财政金融中心:
现将《湘西州开展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
2023年10月23日
湘西州开展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民创业,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社〔2018〕25号)、《关于做好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函〔2023〕2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州财政局在全州范围内每年择优评选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的示范县(市区)1个、示范乡镇(街道)5个、示范村(社区)10个(以下简称“1510”示范典型)。
第三条“1510”示范典型评选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效益优先、示范带动、量化择优”的原则,从全州创新创业工作推进力度大、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中择优评选。
第四条 “1510”示范典型申报条件:
(一)创业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申报条件:
1.当地党委政府出台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相关政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聚焦创业带动就业,建立了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的规划措施。
2.当地创业氛围浓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整体就业形势稳定。
3.上级下达的年度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且带动城乡就业效果稳定、显著,有据可查。
4.因创新创业引领拉动,当地GDP增速高于同期全州平均水平,并涌现了一些新产业、新业态和突出的工作亮点。
5.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财政预算到位,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社会评价反响好。
(二)创业示范村(社区)的申报条件:
1.本村(社区)制定出台了切实可行的创业带动就业具体工作规划,创业底数清楚,创业就业氛围浓厚。
2.上级下达的创业带动就业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且带动城乡就业效果稳定、显著,有据可查。
3.近两年各项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本村(社区)产业发展有规模、有特色,吸纳带动就业能力强,涌现了一批创业带动就业的好典型,创业工作有亮点。
第五条 “1510”示范典型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
符合“1510”示范典型评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可向所在地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文字材料。内容包括:推进创业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工作成绩和亮点(2000字以内)。
2.《湘西州创业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1)。
3.《湘西州创业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考评记分表》(附件2)。
4.对应每项考评指标证明材料和佐证资料。
5.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择优推荐
“1510”示范典型推荐按层级把关审核,申报创业示范县(市区)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申报创业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的,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审定,上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1510”示范典型的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申报:辖区党政主要领导因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辖区域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问责、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出现重大违法案件、辖区社保基金出现重大违法案件、辖区因农民工欠薪引发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
(三)量化评选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纪检监察、财政及州直相关单位严格依据“1510”示范典型申报奖励条件,严格标准,坚持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原则,组织专家,对标对表,量化打分、实地核查,择优评定,确定创业带动就业“1510”示范典型拟表彰奖励对象。
(四)网上公示
对拟表彰奖励对象,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在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州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行文公布。
第六条 “1510”示范典型奖励方式
对评定的表彰奖励对象分别授予“湘西州XX年度创业示范县(市区)”、“湘西州XX年度创业示范乡镇(街道)”、“湘西州XX年度创业示范村(社区)”奖牌。
第七条 “1510”示范典型奖励标准
对创业示范县(市区)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创业示范乡镇(街道)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创业示范村(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八条“1510”示范典型奖励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资金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给表彰奖励对象。
第九条“1510”示范典型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相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
第十条已被认定为省级、州级创业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不能重复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湘西州开展“1510”工程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州人社发〔2016〕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湘西州创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2.《湘西州创业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社区)考评记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