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劳动关系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摘要)
第一章 总则
为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劳动关系风险动态监测及预警信息收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应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分别建立劳动关系风险动态监测点和劳动关系风险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网络,依托自身系统网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各级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要发挥组织优势,做好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劳动关系运行状况的动态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劳动关系风险隐患,指导和帮助企业及时妥善处理。
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人力资源管理师和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保卫等部门工作人员作用,积极参与常态化劳动关系风险动态监测工作。
劳动关系风险预警信息收集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首要环节。劳动关系风险预警和运行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引起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调整中的热点和难点。
(二)企业转制改制结构调整以及兼并重组、关闭破产、职工分流等改革和经营过程中涉及职工所关心的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民主权利等方面的矛盾。
(三)对可能发生的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突发性事件及找出的不稳定原因。
(四)网络舆情反映的本地区现阶段和将来一段时期内劳动关系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特点。
(五)新经济、新产业、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业态企业劳动关系运行等信息。
第三章 劳动关系风险评估研判
州、县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根据收集到的劳动关系风险隐患信息,及时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进行工作指导和服务。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商研判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劳动关系风险监测情况和工作需要,定期(原则上县市区级每月)和不定期(必要时可择时)召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碰头会,通报信息和分析研究,进行会商研判。会商研判要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影响因素、重大风险矛盾及发展趋势开展深入分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凡涉及面广并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或突发性事件的预警信息评估研判,可以邀请律师、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专家,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结论作为评估研判结果的重要参考依据。会商研判情况向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报告,并视情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对可能引起劳动关系风险矛盾、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形成专门监测分析报告,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
第四章 劳动关系风险分级预警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应当根据劳动关系事态发展,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在评估和会商研判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风险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情况,对劳动关系风险实行三级预警制度。
对个别行业、部分企业存在劳动关系风险,已经或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或集体停工,但涉及人数较少,影响范围限于1个县市级区域内的,实行一级预警。
一级、二级预警等级原则上分别由县市级、州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研究确定和发出预警,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报告;三级预警等级由州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报告,由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研究确定并发出预警。
第五章 劳动关系风险处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要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通法律、懂经济、会管理、善协调”的干部队伍。当出现集体争议或有不稳定因素时,要及时深入到企业和职工群众中去,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和企业依法维权。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制定完善劳动关系风险处置预案和分级响应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根据风险预警等级及时分类处置,及时妥善化解风险隐患。
对一级风险预警,由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处置。
对二级风险预警,由州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指导县市级处置。
对三级风险预警,由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指导州级处置。
加强预警风险跟踪管理,确保预警信息及时消除。
第六章 附则
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的工作督促和监督,确保监测预警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监测预警队伍建设,每年举办监测预警人员培训,提升劳动关系队伍和监测点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