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限公司诉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市××有限公司诉市人社局工伤认定案

来源:法制科 发布时间:2018-07-12 字体大小:

——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应当承担“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的工伤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市××有限公司于2014326日成立。贺××于201311月经刘××招工在××市××有限公司从事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201432613时许贺××在厂房进行钢结构安装时从3米高的钢结构架上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32924时左右死亡。贺××的近亲属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市××有限公司向市人社局提出贺××是与承包人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与××市××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市人社局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劳动关系仲裁。经劳动仲裁驳回了其仲裁请求。市人社局认真审核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2015112日作出了邵工伤认字[2015]000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市××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贺××的用工主体责任,贺××的死亡情形为工伤。××市××有限公司不服提出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经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驳回××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1、单位成立之日起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本案中贺××的事发之日为2014326日,××市××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也为2014326日,故认定其在贺××事故伤害发生时已经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2、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四项:“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市××有限公司将公司厂房钢结构工程违法口头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建设资质的自然人刘××,刘××雇请贺××在为××市××有限公司建设厂房钢结构工程中发生事故,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市××有限公司承担贺××的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与“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44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对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

2、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包工头”聘用的自然人的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的前提是与受伤的自然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特殊情形如上述案例情形无劳动关系(或存在巨大争议)也要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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