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名称: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方式:0743-8222805
  • 负责人:石龙
  • 机构地址:吉首市吉凤街道武陵山大道19号
  • 办公时间:冬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季作息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要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州发[2019]5号)、《关于印发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办发[2019] 2号)、《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涉改处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湘编办复字[2019]2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19]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州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政策、规划,按规定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州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全州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省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全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州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定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州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州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全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拟订并监督实施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并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并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州(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承担省对州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州直和中央在州有关单位省对州重点民生实事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对州绩效评估考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部表彰奖励制度和拟定州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州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等工作,承担全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二)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州教体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州人社局牵头,会同州教体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州教体局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州人社局负责。

第四条  州人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推进工作;负责局机关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建议提案、来信来访、综治维稳等工作。

(二)法规科。起草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指导督促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法治人社工作;负责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及法律法规培训等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州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统计、信息规划、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等工作;管理州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拟订全州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和劳务协作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外国人(不含高端人才)来州就业管理政策;负责指导全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承担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流动管理科。拟订全州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全州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州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选调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州定向委培的硕博研究生及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州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参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州直事业单位进人计划管理实施和审批,承办州直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的有关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拟订全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全州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执行技能人员的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拟订完善全州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竞赛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实施;完善全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许可工作,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负责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技能大师”、“技术能手”评审相关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组织推进全州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和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申报工作;承办国家、省和州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及有关科研经费的资助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州(回国)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州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等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政策,指导全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拟定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管理服务工作。

(九)劳动关系和农民工工作科。拟订全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监督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和落实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参与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拟订全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十)工资福利科。拟订全州(中央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统计工作。

(十一)职工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养老保险统筹和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州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拟订全州机关企事业人员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拟订全州机关企事业人员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全州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依据权限办理提前退休和州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导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二)工伤保险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承担全州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全州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全州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实施全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待遇政策;指导监督全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承担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拟订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给付标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拟订全州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州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参与拟定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依法监督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参与审核有关社会保险州级调剂金分配方案;统筹全州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系统实施应用,开展非现场监督;受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和州本级案件;承担州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考核表彰奖励科(民生实事考核办公室)承担全州落实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考核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州直和中央在州有关单位省对州重点民生实事考核;参与组织实施省对州绩效评估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省部表彰奖励制度和拟定州级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办州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活动,承担全州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

(十六)人事科。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州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指导督促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州人社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州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湘西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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