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力市场监管、人才流动、创新创业法规政策宣传手册

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力市场监管、人才流动、创新创业法规政策宣传手册

来源:州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10-13 字体大小:


目 录

一、建立劳动关系...................................1

二、解除劳动关系...................................5

三、劳动争议调解...................................8

四、失业保障.......................................9

五、就业帮扶......................................11

六、补贴政策......................................13

七、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7

八、创业培训及创业担保贷款........................19

一、建立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要求的工作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湘西州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为1380元/月;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小时,适用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我州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7.劳动者工作时长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8.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条件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9.加班工资报酬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 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0.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带薪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1.同工同酬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2.集体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13.劳动用工备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八)规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二、解除劳动关系

14.裁员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6.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7.用人单位裁员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8.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标准: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争议调解

19.适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劳动人事争议解决办法: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接受劳动保障举报和投诉的部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四、失业保障

22.参加失业保险的好处:

参加失业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23.参加失业保险的对象:

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参加失业保险。

2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并有求职要求的。

2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6.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

27.失业人员享有的待遇:

依法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失业补助金。

28.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五、就业帮扶

29.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提供的免费就业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0.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服务:

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31.求职者了解招聘会信息的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求职者可以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网站、微信、电话咨询、报纸、网络媒体等途径了解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招聘活动安排。

32.跨地区流动人员的档案保管: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规定,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六、补贴政策

33.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条件:

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凭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班备案并统一编码的《培训合格证书》,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湘人社发〔2019〕17号)规定的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

34.价格临时补贴申领条件:

我州CPI及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超3.5%和6%,达到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条件。

35.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条件: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36.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等级证书12个月内申请。

37.创业补贴申领条件:

湘西自治州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创业人员,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2年以内,均可按规定申报创业补贴。创业补贴包括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场地租金补贴两项,初创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个,个体工商户申领创业补贴不超过0.2万元/个。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人社部门申报。

38.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39.求职创业补贴申领条件: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规定。求职创业补贴对象为: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文件执行。

40.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条件: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于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41.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条件: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4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条件:

对属于湘西州内的困难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次通过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同一项目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43.以工代训补贴申领条件:

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发放以工代训补贴。

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是指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后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将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职工纳入以工代训范围。困难中小微企业按相关文件认定。各市州根据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承受能力,可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职工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

七、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44.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程序:

(1)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向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摸底表》;

(2)各单位将申报人员的最高学历证书、任现职资格证书、聘任书及外语成绩原件和任现职以来获得的专业工作成果、材料、奖励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相关资料表。

(3)评审。①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向州职改办工作领导小组报高级职称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评审。②所有申报工程系列中级职务的材料统一集中报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由州工程经济系列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由中级评委会组织评审。③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组织初级职称的资格审查并组织职称认定工作。④对评审认定的任职人员发文发证。

45.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

(1)工作年限。高级职称必须获得中级职务资格后工作经历满五年;中级职称必须获得初级职务资格后工作经历满四年;初任初评。

根据湘人发〔2001〕55号及湘职改〔2005〕1号文件精神初次任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的条件为:①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员”级;②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认定“助理”级;③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助理”级;④获双学士学位后,认定“助理”级;⑤获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工作 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中级”;⑥获博士学位后,认定“中级”;⑦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企业博士科研工作站满2年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可以认定“副高级”。

(2)申报职称的人员(除学习计算机专业)均应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到州人事考试院报名考试)

(3)申报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全国职称外语专业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

46.申报专业技术职称需填报的资料

(1)《参评人员资格审查意见表》1份;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高级职务,近五年考核表每年1 份;中级职务,近四年考核表每年1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中级、高级 );

(4)《个人述职评议情况表》1份;

(5)《个人述职报告》(中级、高级)15份(根据专业要求有所不同)。主要内容应叙述基本情况、政治表现、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主要业绩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今后的设想;

(6)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专业论文1篇(中级、高级 )。

创业培训及创业担保贷款

47.创业培训:

创业培训是指对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所进行的开办小企业或自谋职业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

48.创业培训的内容:

通过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的开业能力和经营能力,实现就业倍增效应,推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包含“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简称SIYB)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相关创业培训课程。其中SIYB创业培训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开发的创业培训项目,主要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四个模块。

49.创业培训的对象:

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同一模块的创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50.参加创业培训途径:

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创业项目举办地人社部门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及时关注人社部门发布的办班通告。

51.创业担保贷款种类: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包括自主创业、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第二类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5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自主创业农民。

条件:以上人员递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成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54.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途径: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只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55.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和额度:

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每名合伙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110万元。 对吸纳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一旦申请成功,享受政府贴息政策,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