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就业帮扶 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加大就业帮扶 服务企业复工复产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8 字体大小:

近日,州人社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服务工作。据了解,该通知出台的政策措施执行至2020年7月31日止。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加大就业帮扶,出台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五类帮扶举措。对春节期间(截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可以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同时,根据全省实施三年3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由6—12个月调整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高于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村级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的,要按照政策支付待遇。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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