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社局“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州人社局“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2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推进重要政策落实工作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的通知》(州政办发〔2020〕1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做出人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为时应严格执行“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体系,实现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要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脱密脱敏处理后再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责任单位要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1)主体信息。包括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编号等。(2)职责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职权的范围及岗位职责等。(3)依据信息。包括实施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标准等。(4)程序信息。包括行政执法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5)清单信息。包括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6)监督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主动公示下列信息:(1)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全程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环节主动出示执法证件。(2)执法窗口岗位信息。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3)当事人权利义务信息。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公开下列信息:(1)行政执法结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决定和行政检查结果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统计报告分析。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按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到人事法规科,人事法规科汇总报请局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社部门。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摘要信息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摘要信息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执法主体、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主要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被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单位要主动对接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使用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制定的全省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尤其是劳动监察、工伤认定和行政许可各业务科室、单位,做好文字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封存、登记保存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录音录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内将记录信息储存至制定的平台或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要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对拟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应当按照试听资料证据审查和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光盘并附文字说明,表明制作人、制作时间等信息,附卷归档,长期保存。

3.规范执法用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各科室、单位要主动对接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使用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编制执法行为用语,记录的重点、标准和程序,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4.严格记录归档。执法科室、单位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推进基于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信息化、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5.发挥记录作用。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执法建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明确局人事法规科为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局属各相关单位要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的。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并加强培训,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为弥补法制审核人员不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法律顾问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业务机构办案、法制机构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

3.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程序。(1)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下列案件材料报送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案件来源情况,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情况、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所有证据材料原件,听证材料,调查终结报告,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建议,对相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和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说明等。(2)法制审核机构对材料齐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按以下规定作出审核意见: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超越权限或者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决定明显不当、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具体审核建议或退回承办机构。(3)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对法治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过沟通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研究决定。

5.明确审核责任。法制审核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州人社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它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和局属各执法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人事法规科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等工作。县市人社部门也要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领导。县市人社部门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法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推行“三项制度”作为建设法治人社、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亲自谋划、亲自部署,抓好本地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三项制度”培训,采取专家授课、案例研讨、现场说法等方式侧重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提高全局人社系统的依法行政能力。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登记造册,组织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加强督导问责。要加大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的科室、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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