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8-05-09 字体大小:
 湘人社发〔201643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05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等精神,不断提升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行政复议的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切实增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履职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行政复议职能履行规范化建设

(一)案件受理规范化。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

2、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办理指南,列明行政复议范围、条件和程序、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受理窗口。

3、规范行政复议受理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其他处(科)室单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当书面注明收到时间和签收人并立即转送法制机构进行书面签收。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后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材料签收表》(附件一)一式两份,一份给材料送达人,一份留行政复议案卷存档;通过邮寄等非现场形式提交申请的,可注明提交方式仅留一份存档。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以告知书(附件二)形式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的途径。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齐全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附件三)和《行政复议案件流转交接表》(附件四),于2个工作日内送相关业务处(科)室单位签署受理意见。相关业务处(科)室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意见。相关业务处(科)室单位签署完毕后,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签批意见为受理的,由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签批意见为不予受理的,应呈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完毕后再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

4、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要加强对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受理时限等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根据《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九条规定,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依法正确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渠道解决;对于已经超过法定救济时效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因超过法定救济时效而不予受理。

(二)案件审理规范化。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简化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被申请人要提高行政复议答复质量,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还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行政复议答复情况将列入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之一。

2、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案情简单、争议较小的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审理,也可以实行案件会审、会商方式,聘请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论证,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3、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化解争议。对于具有调解和解可能的案件,力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的原则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对于案件争议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可在立案期间进行调解。

(三)行政复议决定规范化。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审批。案件审理完毕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根据审理意见起草行政复议决定初稿、结案报告和《行政复议结案呈报表》(附件五),分别呈送相关业务处(科)室单位、法制机构应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再呈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

2、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要提高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详尽地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变更裁决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要下达责令履行通知书,督促其限期落实;对下达责令履行通知后仍拒绝履行的,移交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的,应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附件六),督促有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做好事后妥善处理工作。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附件七),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

(四)指导监督规范化

1、规范行政复议监督工作。要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绩效评估考核体系,作为对下级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科学设定所占比重。

2、规范行政复议指导工作。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及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3、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相对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尤其是工伤认定、退休审批和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尺度;认真整理、评析典型案例并实行定期发布制度,努力做到对同类案件决定结果基本一致,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

二、加强行政复议保障措施规范化建设

1、办案场所规范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行政复议机构办案人员配备专门办公室和接待室。行政复议接待室内应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申请文书格式、审理程序、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等事项。

2、机构队伍规范化。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充实办案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基本省市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确保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县(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法制股室,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承担行政复议联络的工作。同时,建立各级兼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作为行政复议工作的补充力量,以适应案件量不断增长的需要。

3、业务培训规范化。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体系,推动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努力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省本级每年要组织对全省系统的专兼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定期组织开展新法培训、案例研讨、经验交流、观摩学习等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和专业水平。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专业技能培训全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行政复议培训情况将列入全省人社系统依法行政考核指标。

4、经费保障规范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复议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预算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行政复议经费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外,还包括案件调查费、差旅费、专业设施设备购置费、办公场所建设费、文书表册印制费、送达费等。

5、装备保障规范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所属行政复议机构的基本办案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录音笔、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器材,保障办案工作需要。

三、加强行政复议统计分析规范化建设

(一)统计报送规范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按时报送案件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年度为上年度1121日至本年度1120日,各市州务必于每年1215日前报送当报统计报表。

(二)统计指标规范化。要正确理解统计指标的内涵,把统计工作与行政复议实际工作联系起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完整,严禁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

(三)统计分析规范化。统计分析报告要突出重点,准确反映年度工作实际,分析指出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本地区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供准确信息和量化依据。

四、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随着行政复议工作形势越来越严峻,在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同时还必须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成立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

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伤保险、劳动监察、社会保险和信息公开等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法规,办公室、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劳动监察等处(科、股)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科、股),由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兼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法规处(科、股)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法院、下级行政机关的“三联动”工作机制

为使行政复议与信访、法院、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有效衔接,要建立“三联动”机制,即行政复议与信访联动、行政复议与法院联动、行政复议与下级行政机关联动,每年至少联动一次,有效发挥各途径化解矛盾的作用,探索快速解决纠纷机制,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负责,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积极推行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制度,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

(四)积极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努力探索案前和解、案中调解程序,平衡各方利益,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的力度,力争形成大调解格局,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附件:

1、行政复议材料签收表;

2、行政复议告知书(参考文本);

3、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

4、行政复议案件流转交接表;

5、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

6、行政复议意见书;

7、行政复议建议书。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713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法规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728日印发


湘人社发〔2016〕43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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