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8-05-09 字体大小:
 湘人社发〔201642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应诉(包括被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良好形象,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摈弃传统理念,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应诉工作认识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既是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依法行政的法定渠道,又是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具有工伤认定、退休审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公务员招录、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费核定、社会保险费划拨、社会保险待遇核发等法定职权。近年来,随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和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以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立案门槛进一步降低,行政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上述因素导致行政应诉案件呈“井喷式”增长。转制历史遗留问题、破产改制历史遗留问题、老信访问题等均进入诉讼程序,群体性案件明显增多,部分案件矛盾突出、影响深远。特别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将规范性文件的附带性审查作为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有可能会因个案而引发全国性的影响,稍有不慎便会冲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体制机制和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开展情况将直接影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系列重大决策的有效实施,关系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摈弃“厌讼”、推诿、回避等传统理念,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严格依法履行各项应诉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努力维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行政应诉工作顺利开展

为保证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省厅成立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指导、协调、处置涉及本系统和省厅的重大、复杂行政应诉案件。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厅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所有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厅法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处理行政应诉工作日常事务。涉及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重大、新型、复杂行政应诉事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为行政应诉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健全工作机制,保证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开展

(一)完善行政应诉内部工作程序

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受理程序,简化内部流转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1、签收。行政应诉通知统一由厅法规处签收,实行专人负责制。在签收中,要特别注意把握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时效,避免程序违法。

2、答辩举证。法规处签收后,应当立即进行登记,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承办业务处室单位,并立即通知应诉处室单位做好答辩和举证工作。应诉处室单位接到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做好案件的风险评估,如涉及政策面广、影响面宽或涉诉群体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为此召开专案分析会。答辩举证最迟应于答辩期届满前的三日内,将拟订的答辩状初稿、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等材料交厅法规处,法规处汇总审核后送厅领导审批。厅领导签批后,由厅法规处加盖印章并在答辩期内送至人民法院。

各应诉处室单位因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答辩的,应说明理由报经分管厅领导和分管法制工作厅领导同意后,依法在答辩期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答辩的书面申请。准许延期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答辩状(答复书)、相关证据及依据材料。

(二)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

行政应诉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承办、谁应诉。涉及单纯业务事项的,由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应诉,法律顾问协助,法制机构协调。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和法制机构共同负责应诉。涉及信访投诉处理事项的,由业务处室单位和信访维稳办负责应诉。涉及会议纪要、公文函复等事项的,由函复和会议主办处室单位负责应诉。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件,由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负责应诉。涉及多个处室单位共同参与的案件,以牵头处室单位为主负责应诉,其他处室单位协同配合,涉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诉事项,由具体职责所在的处室单位负责应诉。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法制机构根据应诉事项确定。

(三)规范委托代理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一般诉讼案件由各处室单位指派熟悉案件、经营丰富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并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说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由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法规处和法律顾问共同作好准备工作。在全省或者全国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法规处和法律顾问共同作好准备工作。

委托代理人要及时、全面地整理、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分析、研究争议焦点,认真起草答辩状答复书等法律文书,依法提出应诉意见及其他代理意见。

(四)实行庭审旁听制度

实行庭审旁听制度。既涉及我厅业务的行政诉讼案件,所涉业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每年应选择1-2个典型案件,随同参加开庭审理,旁听审判中的焦点法律问题。 庭审完毕后,由业务处室单位分析总结业务经办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五)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

  凡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面广、具有较大社会风险等情况的案件,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在法院立案后10日内报告省厅法制机构和业务处室单位,争取省厅的业务和法律支持。凡重大案件起诉后未报告且造成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不良影响的,省厅将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六)建立健全统计归档制度

建立健全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案卷归档等制度。各应诉处室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和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厅法制机构备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执行情况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的反馈、落实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厅法规处。

法规处应当对本年度本厅承办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并向厅行政应诉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书面材料。

对败诉的行政应诉案件,各应诉处室单位要认真查找问题,分析败诉原因,吸取教训,并应当在收到行政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规处书面报告是否上诉以及进一步整改意见。

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的三十日内, 各应诉处室单位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装订成卷,交厅法规处存档备查。

(七)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下列情形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答辩、举证义务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是因应诉工作不当而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书面通报的;

三是未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未按规定反馈、落实司法建议书的;

四是未按规定执行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以及案卷归档制度的;

五是因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

六是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或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七是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精神,进一步理顺内容工作程序,明确法制机构和业务机构的责任分工,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和通报制度,完善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制度。

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一)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法制机构均应安排专职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行政应诉案件较多的业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行政应诉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作用。

(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条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将法律顾问费和行政应诉日常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案卷整理复制费、差旅费、专业设施设备购置费等)纳入本级部门预案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保障基本办案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行政应诉工作专用器材,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建立行政争议处理分析制度

建立行政争议处理分析制度,不断分析总结行政应诉个案中发现的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规范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应诉专业培训制度

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庭审旁听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及时开展行政执法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素质提升培训,加强法制与业务的融合,强化业务工作的法律风险意识,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713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法规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7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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