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湘西州州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参考重要提醒

2021年湘西州州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参考重要提醒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6 字体大小:

2021年湘西州州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将于12月4日举行,这次笔试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举行的,为了保障考试安全和广大考生健康,更好地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重点注意事项提醒如下:

一、关于准考试打印

1.打印时间:2021年11月29日9:00-12月4日9:00。

2.打印地址: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xxz.gov.cn/)“2021年湘西州州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3.考生打印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要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考生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准确找到自己的考场和座位,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1.请考生认真阅读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的《2021年湘西州州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告知书),知悉相关防疫规定,有10种情形中任何之一的考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2.所有考生应在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提前打印好本人考前24小时内的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彩色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以及考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纸质版,确保打印的图片信息完整、清晰,在进入考点时供工作人员查验。

3.考前考生应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和监测,不要前往有疫情的省市和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

4. 信息核查过程中,如实申报本人身体健康异常状况和旅居史、接触史,如实提供相关防疫信息和资料。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异常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将取消考试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2021年湘西州州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会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要求适时调整。请考生及时关注湘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了解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并严格遵守。

三、其它参考提示

1.进入考点需查验准考证、有效身份证(如身份证遗失,可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作身份证明,也可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或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健康码、通行大数据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测量体温。考试当天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从提示校门进入考点。考试当天各考点学校交通干道可能出现拥堵,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好交通路线。因防疫要求,考生车辆不允许进入考点,开车前往的考生,应另带一名驾驶员,送达考点后即停即走。

2.所有考生要认真阅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附件),知悉和遵守考试纪律规定。考试组织部门将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纪律,依规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开考30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全程不得提前交卷。请认真阅读试卷和答题卡上的作答要求,按规定答题,否则后果由本人承担。

4.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次考试两个科目中间不间断,连续考试。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考生进入考场后,手机等电子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至考场座位,考试开始后在考场座位上发现携带手机等电子设备一律严格按规定处理。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损坏、撕毁题本或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或与试题相关内容;严禁参与团伙作弊、高科技作弊,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 考试结束后,将按规定进行雷同试卷甄别工作。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包括被抄袭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在考试期间,报考者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湘西州人事考试院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录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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